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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一言不合就高空抛物,判刑!
  发布时间:2024-10-10 15:22:35 打印 字号: | |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被人们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东丽法院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

被告人郝某因对其父亲郝某某不满,先后多次将厨具、纱窗、衣物等家中日常生活物品从住处窗户抛至楼下,202311月,被告人郝某从其住处北侧窗户将玻璃花瓶等物品抛下,后掉落至该楼单元门口附近。

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郝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郝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郝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严重危害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自2021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正式入刑。法官提醒,高空抛物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且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要懂法守法,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