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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提示】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11-11 14:24:55 打印 字号: | |

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发生纠纷,到底是选择去仲裁委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呢,这其中就涉及到仲裁与诉讼的不同管辖方式的问题。

仲裁:仲裁采取协议管辖制度,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不仅可以选择仲裁委,仲裁委、仲裁规则、仲裁事项都可以自行选择,有很大的自主权。不过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条款,才能由仲裁机构受理管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诉讼:诉讼一般分为专属管辖和约定管辖,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方式时,适用法定管辖或专属管辖;除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由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但一般而言,约定诉讼管辖受到一定限制,即需约定与合同具有关联性的由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