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发生纠纷,到底是选择去仲裁委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呢,这其中就涉及到仲裁与诉讼的不同管辖方式的问题。
仲裁:仲裁采取协议管辖制度,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不仅可以选择仲裁委,仲裁委、仲裁规则、仲裁事项都可以自行选择,有很大的自主权。不过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条款,才能由仲裁机构受理管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诉讼:诉讼一般分为专属管辖和约定管辖,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方式时,适用法定管辖或专属管辖;除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由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但一般而言,约定诉讼管辖受到一定限制,即需约定与合同具有关联性的由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