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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运营公司没把账号捧“红”,能要求返还服务费吗?
  发布时间:2024-11-11 14:27:42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快速发展,自媒体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吸引了不少年轻人加入,同时许多博主会选择与与传媒公司合作推广。但因实际效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互联网新业态所产生的履约纠纷愈发常见,近日,东丽法院审理了一起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网络公司与原告签订网络运营代理协议,由网络科技公司进行账号推广并收取运营服务费。

合同约定:“原告提供50个各类平台账号,并提前向网络公司支付三个月的运营费用;网络公司保证每组账号三个月综合收入不低于840元。”

被告网络公司仅在合同签订后第一个月赚取收益一千余元,此后长达一年再无进账。原告多次催促、沟通无果后,将网络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运营服务费。

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网络公司仅在合同成立后向原告进行了一次收益的支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网络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收益远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盈利效果,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在原告多次催告后,网络公司仍未按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原、被告合同关系于2024年2月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运营服务费。


法官说法

短视频平台流量虽大,但也蕴藏着一些商业风险,在签订此类服务合同时,应详细约定履约内容,如果对合作推广效果有相关要求,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将预期效果以具体条款予以明确,并在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变更约定内容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杜绝合同履约不能的情况发生,防止双方合法利益受损。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的约定,共同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